终止对性工作者的国家暴力——各界呼吁废除收容教育

吕频 2014年5月13日

“劳教废了,收容教育当然也得废,不需要留下任何痕迹。”4月23日,在北京举行的“收容教育法律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说。

5月4日,由张千帆等109位学者、律师及各界人士联署的一封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信在网上公开,信中指出,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违背了《立法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及“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宪法条款,其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权力寻租空间,执行中存在受贿、虐待、乱收费现象,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制度“实现了良好的社会目的”。

曾经不受主流社会重视,甚至许多人闻所未闻的收容教育制度被摆上问责的台面,在备受诟病的劳教制度终于被取消之后,收容教育已成下一个接受社会“公审”的人身自由剥夺项目。

法外制度 一家独裁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授权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并规定期限为6个月到两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1993年,国务院颁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在那之前一些城市就开始建立收容所,据亚洲促进会2013年12月发布的调研报告《“收容教育”:中国女性性工作者面临的任意拘禁》,1987年至2000年全国累计收容教育30多万人,至2002年,全国已建立收容教育所200个,当年有2.8万人被收容教育。

然而,2000年全国人大颁布《立法法》,其中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意味着依据国务院法规而限制人身自由,没有法律依据的收容教育制度已不具有合法性。

张千帆在“收容教育法律研讨会”上指出,与已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和劳教,仍然存在的强制戒毒、未成年人收容教育一样,收容教育是违法和违宪的。对照《宪法》第37条“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甚至拘留都是违宪的,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分都不经过法院,从调查、决定、执行到行政复议全由公安机关负责,不受其他机关的审核和监督。

上述建议信还指出,收容教育制度违反了一些法律原则,第一是比例原则:最长限制两年的人身自由,明显处罚过重,与卖淫嫖娼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成比例。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即使是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伤害行为,如果仅致他人轻伤,一般只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实践中往往判处缓刑。“难道两个不道德的男女以金钱为媒介进行一次隐蔽的性交易,社会危害性会超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曾对媒体这样评论。

第二是新法优于旧法原则,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卖淫嫖娼罚款或拘留15天,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都不应该再有效。第三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先对性工作者处以罚款或拘留的治安处罚再送收容,实际是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两次处罚。

腐败空间 剥削禁区

公安机关一家独裁,在制度设计上就留出了滥权、侵权和寻租的空间,这就是收容教育所内外几乎每天都在上演的故事。

《“收容教育”:中国女性性工作者面临的任意拘禁》记录了诸多性工作者对警察及收容教育所的控诉,其中包括:强行脱衣拍照取证;暴力取证;言语侮辱;索贿受贿交换释放和减期;强迫劳动;生活用品和食物高收费;限制如厕、通信和会见;强行检查和治疗性病。以下是该报告引用的一些匿名证词:

“四个警察把我带到一个有床的房间,他们把我按到床上,拿一个这么长的电棍,电我的手背、脖子、大腿、腋下。那个疼痛没法忍受就像针扎一样,我疼得喊救命,他们就把我的嘴堵住,不让我喊出声……他们拿着电棍,电棍咔咔地响,都快贴到我脸上了。我怕极了刚才那种疼,也怕把我的脸电坏了,就承认了。”

“警察开始审问我的时候就说,我老板已经找人了,让我赶紧承认,录完口供交完钱就能放人。当天晚上他说要15000元就能把我放了,但是老板当时没找到那么多的钱。等到第二天的时候,警察就说要3万了。老板找我的老乡和几个姐妹借了4万5,给了警察3万,另外1.5万是给帮忙找人的中间人的好处费。”

“在收容所的第一个月,必须学会背诵教规。背诵的时候要坐板,就是坐在一个小塑料板凳上,大概20-30厘米高。挺直腰一直坐着,保持姿势不能动,也不能伸腿,难受死了。刚开始屁股坐的很疼,后来屁股上坐出了黑色的硬皮就不疼了。”

“根本就没有给我们发工资。开始收教员说谁(劳动)第一名就能提前一个月放出来,我就拼命剪啊。我剪了第一名,就去问她,我就知道我被骗了。她说肯定不能提前一个月放我,但能提前6天。他们到底是怎么算这个减的天数的,我也不清楚。”

“每天上厕所都是有时间限制的:早上6:30-7点,中午11:30,晚上5:30,其他的时间要是想上厕所要请示,也要看组织的心情,她心情好就让上,心情不好就让憋着。晚上也不让大便,因为厕所在外面,房间到晚上都锁上了,里面只放了两个小盆可以小便。我后来就得了膀胱炎。”

性工作者权利组织代表在“收容教育法律研讨会”上指出,警察为政绩和经济目的而随意抓捕性工作者:“派出所有任务,一批人解教,一批人就得进去,里面人少的时候,就很难用钱搞定。”“‘十一’啦,‘两会’啦,特殊时间,就会出来抓人交差,黄赌毒黄是第一位的,黄比较好抓。”“‘严打’期间搞不了关系。”“派出所要经费,协警有奖励。”

她们还指出,被收教者很难在收容教育所里提起行政复议,想行使这项权利会招致种种惩罚,例如不被允许购买食物生活用品。收容教育还会导致性工作者的隐私泄漏。虽然并不将决定寄送家属,但是,为索取生活费,被收教者要寻求亲朋到收容教育所上门存钱,在解教时,出于防止意外的目的,一些收容所规定必须有直系亲属和配偶接人。

中国的大众媒体回避警察对性工作者的暴力,但不止一次地提供过收容教育所腐败的证据。2013年1月,《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收容教育所医生向性工作者索贿一万元,声称可制作假病历使她避免被收教。此人向当事人发短信称:“你已经是很幸运的了,半年给一万,已经最少了,看你年纪不大,就收你最少了,你尽快吧,别人也在催呀。”与当事人见面时,他自称曾“不止一次这样操作过”,只要被收容人员有病,他就能将轻微病症做成重病,成功帮人逃脱收教,费用一般在2万到5万元之间,“如果这批是我操作,那下一批就由另外的医生操作。”

2013年12月,《法制晚报》报道了天津收容教育所的高收费:“……坐着一名身穿警服的女性工作人员。每名探视者都向她交上200元人民币。……不到十分钟的时间里,几十名探视者已经交了厚厚的一摞钞票。在排队交钱的过程中,除了被问到被探视人员姓名和关系外,整个过程几乎没人说话聊天,更没人问民警,交的200元是什么钱。”会见时桌上摆有两瓶康师傅饮料、两袋饼干、一个桔子和一袋茶叶,探视者说:“这么点东西,加一起超不过20块钱,就敢收200块!”该报记者还发现,该收容教育所食堂里有警察售卖各种饮料、食品,“价格是市面价格的3倍以上,一瓶康师傅冰红茶或绿茶的价格都是10元人民币。”

“教育”失败 恶化贫困

收容教育制度的设计目的是“教育、感化、挽救”,让被收教者摆脱“恶习”、“走上正途”。在《人民公安报》主办的中国警察网“收容教育所”栏目下,罗列着该主题的宣传性报道,如《人性化帮教用爱让失足妇女重生》、《帮助失足母亲寻回从前的微笑》等。然而,调研报告和媒体深入报道却多方否认了收容教育所的教育功能。

《“收容教育”:中国女性性工作者面临的任意拘禁》指出,收容教育所提供的教育流于形式且带有强制性,效果非常有限。受访者说:“上课就是学艾滋病知识挺有用的,了解这种病是怎么回事了,其他的我都忘了,光劳动了。”该报告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已经成为盈利的工具,‘教育’的目的也被扭曲。”

调研和报道指出收容教育恶化了性工作者的贫困,而且减少了她们的生计选择。搜狐网一篇标明来源为“综合”的报道引述性工作者的看法:“年轻漂亮的,很少关进这里的。她们挣得多,或者有关系,可以把自己弄出去”。收教前向警察行贿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收教期间的所有费用,包括食物、被褥等基本生活用品和性病检查治疗都需要高价自付,半年花费少则5000元,多则上万元。一名性工作者说:“有几个出来不接着干啊,不干这个我们怎么生活?”

搜狐网报道形容受访性工作者的感受:“收容所并未让她感受到阳光和美德,留下印象的只有‘站岗的时候像木偶一样面无表情,坐军姿时像傻子一样无能言语,睡觉的时候像动物一样挤在一起’。进入收容所后,仿佛将人性中的恶放大了,……收容所只是一段噩梦般的插曲,并没改变她的人生轨迹。”

张千凡在“收容教育法律研讨会”上说,“收容教育”的概念过时,现在没有人再相信国家有促进公民道德的功能,收容教育的实质不是教育,不可能提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这个制度只能异化为利用国家“绑架人质”、寻求不当利益和公权快感的领地。

严厉“扫黄”20年,中国性工作者的数量却是不断增加,2014年媒体估计仅东莞一地就有性工作者20万,数字本身就证明“打击卖淫嫖娼”政策包括收容教育制度的失败。

开始告别 代价未知

2006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曾在给中国政府执行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醒,要“防止未经适当程序拘留(卖淫)妇女”。从消歧公约体系的定义看,不真正具有合法性的收容教育,实质是由国家行使的对妇女的暴力。这类暴力不仅直接造成比私人暴力更系统可怖无可逃的伤害,还因破坏法治而损及整个社会。

中国政府长期悖谬地将“打击卖淫嫖娼”列为维护妇女权利的成就,然而这项意识形态已经难以为继。在民众开始同情理解性工作者的压力下,“失足妇女”这个可笑的称呼被发明出来,遮掩对她们的大规模迫害。尽管性工作者仍然在大众舆论中无声,对公权滥用的反感让越来越多人站在了她们身前。

2014年2月央视暗访揭露东莞性产业,意外引爆对性交易现象的广泛讨论,从喊出“东莞挺住”开始,民间一致声音反对公权迫害性工作者和性交易,显示“打击卖淫嫖娼”的国家运动已经远离民意,取消收容教育制度的必要性在讨论中浮现和被聚焦。此时劳动教养制度刚被废除,关注公民权利的民间有力人士有精力转向废除收容教育制度,而且比争取劳教废除更有信心。

2月,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余明永向广州市“两会”提案停用收容教育,3月,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向全国政协提案废除收容教育,这两人的身份让人愿意相信他们的建议符合法律界主流,媒体评论的应和进一步制造了声势。曾积极推动废除劳教的著名律师浦志强在“收容教育法律研讨会”上说,废除收容教育不是政治运动,不危害政权,可以乐观。

但是,收容教育处罚的是边缘与污名群体,仍有许多民众相信惩戒这个群体是有必要的,另外一些人则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这一制度的存在,亲历者也很难站出来曝光维权。张千帆还指出了另一重阻力:“所有恶法背后都有既得利益。”

4月,有妇女权利工作者向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公安部门申请收容教相关情况的信息公开,在一连串的推诿和逾期不答复之中,重庆市政府的答复透露了前所未知的信号:“国家相关部门对《办法》(注:指《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存废和修订等问题正在进行调研论证。”

当年,大学生孙志刚的悲惨死亡葬送了收容遣送制度,劳教制度被声讨十年,才在多起因上访、维权、发表言论而被劳教的冤案诉讼之后废除。收容教育废除又会经历什么过程,付出什么代价?浦志强说,希望也有人能发起对收容教育的诉讼,“把行政决定推向司法审查,不断重复,引起讨论,向媒体推介,改变人们的想法。”

劳教制度废除,黑监狱、“法制学习班”、刑事拘留却发达了,人身权利迫害更黑暗,这让有些人失望。但或许这并不能说明争取的无意义,只能说明需要继续和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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